(一)評選標準:
1.參加校代表隊,且仍在隊繼續練習,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及操行成績均80分以上,所修各課程均及格者,且參加對外比賽(1)團體、個人10隊(人)以下前三名,(2)11-20隊(人)前六名,(3)21隊(人)以上前八名者。
2.代表學校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大專運動會或全國大專體育總會舉辦之比賽前三名者。
3.非校代表隊,符合第2項資格者可提出申請,但須比照校隊選手志工服務20小時。
(二)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前一學期成績單(申請評選標準第2項者免附)。
3.競賽成績證明(申請第1項者免附)。
4.競賽秩序冊影印本。
5.由體育室主任認證。
6.學生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三)申請期限
符合評選標準者,每學年限申請一次,申請期限
1.第一學期:開學後至當年10月31日止。
2.第二學期:開學後至當年3月31日止。
3.符合評選標準第2項者,獲獎後即可申請。
(四)獎勵方式
1.評選標準第1項每名5,000元。
2.評選標準第2項獎助金額如下
(1)個人賽
A.參賽人數20(含)人以上
第一名:10,000元
學生就學獎補助辦法 4 105 年 11 月 17 日第 26 次修正
第二名:6,000元
第三名:4,000元
B.參賽人數19(含)人以下
第一名:5,000元
第二名:3,000元
第三名:2,000元
(2)4人以上之團體賽
A.參賽隊伍10(含)隊以上,整隊獎金
第一名:20,000元
第二名:10,000元
第三名:5,000元
B.參賽隊伍9(含)隊以下,整隊獎金
第一名:10,000元
第二名:5,000元
第三名:3,000元
Websitehttp://web.cgust.edu.tw/Law.Net/GetFile.aspx?act=S1&fid=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