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設置目的 為鼓勵更多優秀境外生就讀本校日間部大學四年制及研究所,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 一、本辦法所稱境外生係指外國籍學生及僑生,但不含陸生、交換學生。 二、延長修業年限(大學部第五年起、研究所第三年起)之境外生,不得提出本辦法之獎 助申請。 三、已獲得「教育部台灣獎學金」者,或其它方案獎學金者,不得再申請本項獎助學金。 第三條 獎助內容及原則: 一、境外生學雜費優惠 (一)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獎助學雜費半額補助;當學期學業成績若為85分以上(含),得申請全額補助;若為85分以下,其餘半額學雜費得申請於第二、三、四學年分期繳交 (二)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獎助學雜費半額補助。 (三)第二學年起,學雜費比照本國生標準收取。 二、境外生住宿費優惠 (一) 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獎助基本房型住宿費半額補助;當學期學業成績若為85分以上(含),得申請全額補助;若為85分以下,其餘半額住宿費得申請於第二、三、四學年分期繳交。。 (二)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獎助基本房型住宿費半額補助。 (三)第二學年起,住宿費比照本國生標準收取。 三、綜合表現優異學生,得另酌發獎助學金,以資鼓勵。 四、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優惠辦法另定之。 第四條 申請程序 每學期開學期間,由研發處國際交流中心造具名冊,經校長核定後,提出獎助申請。 第五條 此辦法於107學年度起入學之境外生適用之。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並提送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